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条件的通知

发布者:叶剑毫发布时间:2018-03-02浏览次数:422

粤考委[2002]1

 

各主考学校、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综合各主考学校的意见,参照兄弟省市对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位的条件调整如下:

一、  向主考学校申请学士学位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已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符合本科段(或独立本科段)毕业条件;

2.已通过所在地考办办理毕业手续;

3.符合主考学校学位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申请条件。

二、  申请学位条件的说明:

1.上述前两个条件是申请学位的基本条件,第三个条件可由主考学校根据学位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前两个条件的标准。

2.申请学位的期限是符合申请条件之日起至本科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日期之后一年内。

3.授予学位的条件由主考学校自行规定。

以上规定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