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者:叶剑毫发布时间:2014-10-31浏览次数:2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我院自考助学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国发〔1988〕15号)、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01〕1号)、《关于加强自考社会助学管理确保安全稳定的通知》(考委办函〔201245号)、《关于开展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考委〔200622号)、《关于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相沟通助学辅导班管理的通知》(粤考办〔20131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特点和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院校自办助学专业(以下简称“自考助学专业”)是广东省利用省内高校教育教学资源丰富的优势,有计划地试点开考了一批社会急需、由主考院校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助学形式,是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发展的积极探索和有效补充,是国家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立足国情、省情和校情,本着“积极稳妥、合法合规、严格管理”的原则,挖掘办学潜力,开拓办学渠道,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办自学考试相关助学专业,为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我院作为主考院校对自学考试助学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成人教育学院(以下简称“成教院”)为学自学考试工作的管理部门,代表学履行服务、指导、管理、监督的职责。成教院下设自学考试办公室(简称“自考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助学单位作为自考助学专业的办班单位,负责院自考助学专业的生源组织、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考试组织等工作,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成教院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按照“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开办自考助学专业的教学系是第一责任单位,对院的自考助学工作负总责。我院成教院建立健全自考助学专业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成立自考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和相应的责任人。

第二章  专业申报

第六条  成教院申请开办自考助学专业,必须纳入院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教育教学资源,实行统一组织领导,统一配备办学条件、统一安排师资、统一招生和组织教学、统一管理学生。申办的自考助学专业,应充分体现院的学科优势,突出应用性、实践性的特点。所申办的专业,应具有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七条  各助学单位须在每年1月15日前,报送院拟申请开设专业材料,由成教院审核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备案。

第八条  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自考助学专业,各助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办班主体权。

第三章  招生工作

第九条  各助学单位在组织招生前,应将所设专业名称、办班层次、拟招生人数、办班形式等报送成教院自考办,由成教院自考办统一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助学单位将各专业实际招生人数报成教院自考办登记注册、建立考籍,同时将教学安排、学生管理等计划报送成教院自考办。

第十条  自考助学专业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由成教院统一拟定,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批备案。各助学单位必须使用审批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招生宣传过程中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使用含糊、欺骗或误导性用语。

第十一条  自考助学专业的招生宣传工作,由各助学单位负责。各助学单位要切实规范生源组织行为,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招生或组织生源,不得擅自与其它机构(或个人)联合办班或与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套读和联读,杜绝一切形式的不规范招生行为。

第十二条  自考助学专业学生的“学习通知书”,由成教院按照省教育考试院要求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不允许各助学单位自行印制和发放。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主考学校开办自考助学专业的教学系负责审定各助学单位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第十四条  主考学校开办自考助学专业的教学系负责对各助学单位聘任的教师进行资格审查,对教学过程进行相应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根据各助学单位实际情况,主考学校开办自考助学专业的教学系可对部分专业课程进行助学或考前辅导,所发生的教学、差旅、住宿等费用由各助学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各助学单位要加强教育教学及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专业考试计划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教学计划,足额开设课时,精心组织教学。教学过程中,应遵循教育规律,充分体现自学考试特点,以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为依据,帮助学员正确理解和掌握大纲所要求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帮助学员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员思想品德的培养,加强遵纪守法教育。

第十七条  各助学单位应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教师聘任等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组建一支责任心强、教学水平高、相对稳定的自考师资队伍。建立健全考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各助学单位要按专业、年级编制助学班,各助学班应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学员单科课程缺课学时数超过该课程规定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参加该课程的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享受该科课程第二次免费辅导的优惠。要坚持学习过程的激励与淘汰机制,强化学习过程的管理。对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员,由学员所在学院会同家长一起,做好教育提醒和预警工作,必要时可予以说服劝退。

第十九条  自考助学专业应使用全国考委、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及指定的教材,不得使用盗版教材。

第二十条  助学专业的考试日程、考点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各助学单位根据考试日程安排,负责学员的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要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学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各门课程的考试或重考,逾期未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该次(该门课程)考试。

第二十一条  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按照《广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免考手续办理规定》执行。凡符合条件的,由学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助学单位同意,成教院初审,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免考。

第五章  学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考助学专业的学员实行注册管理。新学员须持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助学单位办理学习手续,以后每学期须凭学员证按规定时间办理学习手续。无故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习资格。

第二十  各助学单位要高度重视学员管理工作,把自考助学专业的学员管理纳入自身学校学生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学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配备专职班主任和专职生活管理人员,建立班级团支部和班委会,加强对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综合素质培养,加强对学员的业余生活管理,重视和强化对学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引导学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着力培养他们刻苦拼搏的精神和自主学习的能力。

第二十  各助学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妥善解决学员的住宿问题,保证学员有较为良好的居住环境,确保学员住宿安全。

第二十  自考助学专业的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必须严格遵守《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违者按《广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  学员学习期满,完成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课程,成绩合格,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惠州学院副署盖章的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  各助学单位负责学员的思想品德鉴定、毕业初审等,并提供相应材料。成教院负责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办理工作。

第二十  学员学习期满,经补考仍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能获得毕业证书者,经学员书面申请,由助学单位和成教院发给学业证明。学员也可选择相同或相近专业继续学习,原有成绩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  举办社会助学的单位可以向被辅导者收取一定的学杂费,但不能以牟利为目的,在财务管理上应该受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三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十一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  本办法由惠州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