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发布者:叶剑毫发布时间:2017-10-31浏览次数:3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继续教育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推动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成立继续教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继续教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检查、指导和评估。

第三条为规范继续教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根据(粤教高〔2008117号)《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继续教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继续教育的校领导及各二级学院主管继续教育的院长/副院长组成;设主任1人,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1人,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兼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教学管理工作小组,由继续教育学院工作人员及二级学院负责继续教育的教务员组成;设组长1人,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兼任,副组长2人,由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兼任。

第六条继续教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委员的产生,经各二级学院推荐、继续教育学院院务办公会审定后,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聘任。每届委员会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继续教育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和宣传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关于继续教育教学建设、改革和管理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在深入调查和分析研究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上,对继续教育学院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审议继续教育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计划,审议重要的教学与教学管理文件。

第九条研究、审议继续教育学院新专业的设置、现有专业调整,指导与评价专业建设工作,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研究、审议继续教育学院各类课程的建设规划、评估方案,并负责课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与结题验收。

第十一条研究、审议继续教育学院的教材建设、教学队伍建设、教风和学风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现代教育技术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二条参与和指导继续教育学院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试方法、实践教学等方面的教学研究与改革,审议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的申报与结题验收,鉴定教学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成果。

第十三条研究和参与对继续教育学院教学运行过程的监督与检查,教学质量的督导、监控与评价工作。参与评价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研究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参与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励,推荐省级及以上的各种教学奖励。参与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第十五条审议与处理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情。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年不少于两次召开教学指导工作会议。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形成决定。表决的方式由主任和副主任根据不同的事项商量决定。

第十七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十八条委员会成员要高度关注继续教育教学的有关政策和改革,积极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有义务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向委员会汇报。

第十九条教学管理工作小组要制定学期工作计划,提交学期工作总结,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