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者:叶剑毫发布时间:2017-07-31浏览次数:334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惠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在办理新生入学手续时,根据录取信息和新生所持证件信息,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主要包括患病、参军等情况。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新生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执行。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每学年开学时(时间参照惠州学院全日制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时间),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或教学点交纳学费及办理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由学校注销其学籍。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面授辅导、实验实习等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学生上课、实验都实行考勤,由任课教师、班主任及负责人进行点名考勤,并做好记录备查。因故不能参加者,须提前一周办理请假手续,提交书面材料。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办理的,应事后及时补办,时间不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其所缺课程均作旷课论处。

第十四条考试原则上不准请假。因故不能参加者,须提前请假,并提交书面材料,经各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参加缓考。

第十五条学生单门课程请假总时数,累计超过集中面授的50%,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正常考试,并视情况轻重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一学期中缺课、旷课累计超过总学时的二分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请假在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班主任审批;一天以上由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各门课程以平时成绩占30%,考试成绩占70%为评定标准。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考勤情况、作业完成情况进行评分;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

第十九条毕业论文(设计)成绩采用等级制,具体要求按照《惠州学院成人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如一学期内缺交作业二分之一,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正常考试,并视情况轻重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须由本人在考试前向其教学单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书面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参加考试以及考试不交卷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视作正常考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考试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档案上记录“作弊”字样,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情况严重的应予以纪律处分,同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考试课程成绩不合格者(作弊者除外),可参加课程补考,补考成绩以“60”或“及格”记载。补考还不及格,毕业前再给一次补考机会,如还不及格,应予留级。

第二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鉴定表归入本人档案。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按录取的专业就读,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确因工作调动或单位搬迁等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转学者,应按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新生如需转专业、转学,只限同类型学校、同层次、同形式和相近专业办理。申请须在报到注册取得学籍后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内转专业或学习形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学习形式申请表一式三份),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广东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

(二)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并加盖转入院校的公章),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广东省教育厅高教处备案,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学生所在单位审核并出具证明,经转出转入学校及其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同意,报广东省教育厅高教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年制,以各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年限为准。对于在规定的年限(2.5年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其延长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比基本学制延长2年(例如2.5年制本科的最长年限为4.5年)。计算在校学习年限时,不计服役占用的年限。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中断学习),保留学籍。每次休学以1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2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其休学:

(一)患病经县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必须休养或长期治疗者;

(二)因工作关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近期内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因病事假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二分之一以上者;

(四)其它原因,学校或学生所在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二条应征入伍者,在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退役后两年内未办理复学或入学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

第三十三条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由所在教学单位签注意见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休学期限未满,中途不得申请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当于开学前两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原则上,休学一年者编入原专业下一级班级修完相关课程。

  

第六节退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一)未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者;

(二)未经申请批准,不按期缴费注册者;

(三)休学期满后不按期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一学期缺课或旷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二分之一者;

(五)考试多次舞弊或严重违反学校校纪校规者;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继续教育学院在学校网站公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学生申诉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七节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学历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实施细则按照《惠州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八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须更正报考时填写错误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相应证明文件,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合格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并修改。办理手续按照《惠州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身份资料更正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可补办。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办理手续按照《惠州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明书办理流程》执行。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继续教育学院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为班级集体服务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学生干部,以授予“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方式进行表彰。评选要求依据《惠州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本规定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十六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八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继续教育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条学校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参照《惠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投诉。

  

第六章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惠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做出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