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0-08-01浏览次数:51

为了规范教学秩序,加强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面授辅导、实验实习等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请假须按规定提前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学生因病、因事、因公出差等不能参加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实践等各项学习活动时,必须事先向教学点管理人员或班主任请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应在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但不论事先请假或事后补假,均需申述理由,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续假亦同。

三、学生请假总时数,函授一学期累计超过集中面授教学活动50%;业余一学期累计超过实际上课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本门课程正常考试。

四、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其所缺课程均作旷课论处。一学期中缺课、旷课累计超过总学时的二分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五、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因病、因事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请假,并应提交有关证明,经各系分管成教工作的系领导批准同意后,方为有效,否则作旷考论处。

六、学生请假在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班主任审批;一天以上由各系分管成教工作的系领导审批。

七、上课实行任课教师点名制,每次上课都要求点名并做好记录,学期末交班主任统计学生出勤情况,由班主任在考试前确定并向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提交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

八、教学系、教学点定时向成人教育处教务办填报学生缺、旷课情况表。期末各教学系、教学点将所管班级考勤表汇集交教务办存档。

九、本规定于201091日起执行,由成人教育处解释。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规定,即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