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培训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10-27浏览次数:245

惠院发2017】4号

  

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惠州学院培训管理工作,确保培训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培训质量,根据《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5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培训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方针,做好全校培训工作,为地方行政、教育、企事业等人员提供优质的培训服务。

二、组织领导

成立惠州学院培训中心(惠院发〔2011〕172号),挂靠继续教育学院,统筹安排全校培训工作,负责联系洽谈、组织实施和事务管理。

三、培训目标

融入惠州,服务广东,辐射全国,面向国际,发挥学校教育资源优势,突出重点,积极与地方政府、事业单位、学校、企业、国(境)外社团等相关单位联合协作,根据需求,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和学用结合的培训模式,积极开展培训工作。

四、培训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校培训的备案、统计工作。所有培训项目必须到继续教育学院登记备案方可实施。

(二)制定和完善培训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序推进,积极营造良好的培训工作环境。

(三)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做好项目的宣传和开发工作,项目实施的检查与落实。

(四)制定项目的具体培训方案。

(五)负责培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报名、资格审查、登记、入册、申报、资格证书发放等工作)。

(六)负责培训的信息统计工作、材料收集及归档工作。

(七)负责培训质量的指导、监控、考核及评估工作。

(八)配合财务处做好培训费的收支工作。

(九)建立校内外培训专家资源库。

(十)其他临时性工作。

五、培训过程管理

(一)制订方案

凡培训必须制定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审批过程:方案制订人提交方案→单位领导审核→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审定→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实施。方案必须包括项目名称、培训时间、地点、参训对象及人数、课程设计、师资安排、类别与形式、监督、训后跟踪、经费预算及经费来源等。

1、课程设计。根据培训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课程设计,力求课程科学、实用,让培训者学有所获。

2、师资安排。为保证培训质量,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有丰富经验的一线教师为培训班授课,师资安排以校内外专家资源库成员为主。

3、培训类别。主要包括干部培训、教育培训、企业培训、社区培训、海(境)外培训等。

4、培训形式。主要包括集中面授、网络研修等。

5、培训监督。成立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督导组,对培训全过程实行监督,确保培训管理规范,保证质量。

6、培训跟踪。培训结束后,采取实地回访、电话回访、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学员进行训后跟踪,检查培训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7、经费预算。经费预算严格按照省、市、学校培训收费标准执行。

8、经费来源。经费来源由主办单位拔付,我校为对方开具相应票据。

(二)签订协议

所有培训项目原则上需与对方签订培训合作协议书。培训协议书的审批,严格按照培训经费数额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培训经费在50万元(含)以下的,可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审核,法律顾问审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签署,无需经学校合同联审程序;培训经费在50万元(含)以上的,按学校合同联审程序进行。

(三)后勤保障

1、配备管理人员

培训班的班主任、后勤保障工作人员的设置:50人(含)以内的培训班设班主任1名,后勤保障工作人员1名;50人以上,100人(含)以下设班主任2名,后勤保障工作人员2名,以此类推。干部课程自主选学培训班按每10个专题设1名班主任。

在培训班数量较多,现有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培训管理工作需求的情况下,按学校规定临聘工作人员。临聘人员仅限于满足短期用人需求,不列入学校统一人事管理,费用从继续教育学院培训经费中列支。

2、食宿、交通、培训用品的安排

就餐原则上安排在学校教工餐厅。因教学需要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参观考察、拓展训练而延误返校用餐的,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按每人每餐不超过55元标准进行安排。

住宿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学术交流中心。因特殊原因需要安排在校外住宿的经请示同意后,严格按标准执行。

交通安排原则上用学校车辆。鉴于学校现有公车不能满足培训用车需求,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资产设备管理处招标汽车服务商外包租赁解决。

培训用品:根据学校资产设备管理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采购。

六、培训费用管理

培训项目费用的开支范围、标准和程序,严格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惠州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惠州学院校外专家费支付管理办法》、《惠州学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有关规定实施(以上文件如有修订,以修订后最新版为准)。

(一)培训费统一由学校收取,严格成本核算,实报实销。其中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项目学校提取总收入金额的20%作为场地费、设备费、水电费等,其他二级学院培训项目学校提取总收入金额的15%作为场地费、设备费、水电费等。学校提取上述费用和支付培训项目专家课酬、学员食宿费、培训学习资料、论文指导、班主任费及其他管理费用等后,结余部分的70%作为培训发展基金,30%作为绩效工资奖励。

(二)培训班费用支付标准

1、讲课费无明确规定的按照以下标准(税后)执行: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4)特殊情况如需超过上述标准,事前应提出书面报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5)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会议、评审、学习、研讨等其他活动中聘请专业人员或专家学者讲课可参照该标准。

6)学校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班主任及后勤保障工作人员统一按60元/人/天标准进行补助。

3、省级及以上竞争性申报培训项目方案设计,通过按3000元/个给予补助。

4、干部课程自主选学培训班班主任标准按1000元/人发放。

七、其他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执行的《惠州学院规范与加强培训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惠院发〔2011〕108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