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印章管理,现对本院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1、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继续教育学院印章、惠州学院培训中心印章、第六职业鉴定所印章、惠州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印章。
2、印章由综合办负责管理。
3、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遗失,应该保护现场,及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经批准人签字,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
1、各科室常规工作用印,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副院长批准,方可用印。
2、外单位、对外上报材料用印、重要文件用印和员工个人用印等,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副院长批准,经院长同意,方可用印。
(二)印章使用原则上一律在综合办公室内办理,如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使用,须经院长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后及时交回综合办公室。
(三)盖出的印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图形端正、清晰。
三、印章的停用
(一)由于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及时将原印章交回校办,并办理好交接手续,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二)印章损坏,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校办申请更换新印章,并将破损印章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