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档案管理细则

2017年10月31日浏览次数:478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档案管理,保证学生学籍履历清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个人档案建立:新生报到注册时,在各教学单位处填写学生学籍卡,同时放入录取通知书、高考考生信息表,完成建档。档案由各教学单位负责暂管。

第三条学生个人档案整理:学生毕业时,各教学单位及时收集并整理档案材料,材料包括毕业生登记表、成绩表、实习鉴定表、评优审批表、回执。二级点的档案材料由二级学院教务员管理,一级点的档案材料由一级点分管理教务员管理。

第四条学生个人档案发放:档案密封后,二级点的档案材料由二级学院教务员发放给学生个人;一级点的档案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发放给一级点后,一级点发放给学生个人。学生个人档案应由学生本人进行保管。

第五条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学生毕业后,其学籍档案包括毕业生名册、学籍表、成绩单,由各教学单位移交至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整理后,移交至学校档案室。

第六条学生毕业档案查阅:如因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人员可以在学校档案室进行查阅毕业生档案,应如实填写《惠州学院学生档案查阅登记表》;如需复印毕业生档案,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进行办理,委托他人须填《惠州学院档案利用委托书》。

第七条学生个人档案补办:学生个人档案如有遗失,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到学校档案室复印相关材料(录取名册、学籍成绩表)后,方可进行补办。

第八条本细则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