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学生诚信和诚实品行,加强校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创造优良的育人环境,我院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为依据,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考试开始后,未将书包、书本、笔记、资料等放在指定位置(开卷考试除外)或擅自传、接物品的;
(二)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四)不在规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的;
(五)不在规定位置答题的;
(六)其它违反考场规则性质较轻的。
二、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予以补考。
(一)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二)迟到超过考试入场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
(四)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三、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在试卷及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不予补考。
(一)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或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和身体上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擅自调换座位的;
(四)索要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七)其他较严重的作弊行为。
四、在考试中或考试后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不予补考,并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其他严重的作弊行为。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严重者,若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学校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此类行为的学生,直接开除学籍。
(一)故意扰乱考场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务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务工作人员或其它学生;
(四)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六、本办法于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