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外教学点的管理和教学点招生、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质量监控,保证函授教育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和我校函授教育的实际情况作以下规定。
一、教学点设置
1、教学点是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校对函授生进行思想教育、专业函授教育辅导和组织管理的机构。业务上接受我校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点单位的领导,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教学点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贯彻国家有关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执行我校和设点单位所签订的办学协议,执行我校的有关制度,配合我校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
2、凡设立校外教学点,应先由拟设点单位应先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相关人员对设点单位进行考察,认为符合办学条件后,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向主管院领导请示,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由学校在门户网页上向社会公布。教学点的管理由继续教育学院、相关二级学院和设点单位协商,要制订实施细则,以备监督检查。
3、拟设点的单位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民营机构须具有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2)符合国家规定所要求的办学场地、教学场所、教学设备等条件,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投入;
(3)有相应的办学管理机构,一定的办学经验,达到相应办学层次水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
(4)有较充足的生源,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教学点管理
1、教学点由继续教育学院、承办二级学院和设点单位联合管理。联合办学协议书的签订由学校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2、教学点一般设立负责人、主要联系人和管理人员,其人选由设点单位提名,并与继续教育学院协商确定。其内部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多设或少设,但必须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3、继续教育学院和承办二级学院每年对教学点的教学要进行检查。
4、教学点不得招收课程进修生或附读生。
三、教学点管理职责
1、协助我校做好本点所在地域的生源发动工作。
2、协助我校做好本点函授生的学籍管理和催交学费工作。
3、做好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等工作。
4、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函授生分发教材、辅导资料以及寄发学员成绩单和作业。
5、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为教师和函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与函授生所在的单位保持联系。
6、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树立良好的学习气氛,解决学生学习中的困难。抓好考风、考纪、杜绝违纪现象发生。
7、及时向学校反映学生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协助做好教学点学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组织学生到指定地点照毕业证数码相片,按毕业办证程序报送毕业生办证材料。
9、做好教学点教学、学籍等资料汇总归档等工作。
四、教学点辅导教师职责及管理
1、辅导教师原则上由学院选派,也可由教学点向学校推荐当地能胜任辅导工作的人员作辅导教师,但必须经学校审核同意。
2、选聘辅导教师应具备如下条件: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讲师等中级以上职称,有一定教学经验和能力。
3、辅导教师应在接受教学任务后2-4周内向教学点递交教学大纲、考试大纲,教学进度表;提交学生自学辅导资料以及自学进度表等。每学期期末由教学点将以上资料汇总递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办。
4、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在每次面授时布置适度的作业,学生应按时交作业,教师要及时批改,做好记录(平时成绩)。
5、教师在每次面授时应做好学生考勤登记工作。在课程结束时,交一份给教学点统一保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