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与校外其他机构的联合办学行为,加强联合办学过程中的管理,提高办学质量,促进联合办学健康、有序、稳步发展,推动联合办学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根据继续教育的发展趋势与现状,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惠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是惠州学院与校外的办学单位举办继续教育联合办学的管理机构,负责成人高等学历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非学历培训等联合办学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各联合办学单位接受惠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业务指导和管理,注重办学信誉,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共同维护惠州学院声誉。
第三条联合办学单位在办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继续教育方针政策,遵守惠州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联合办学协议”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职责。
第四条联合办学单位必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民营机构须具有由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2、符合国家规定所要求的办学场地、教学场所、教学设备等条件,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投入。
3、有相应的办学管理机构,一定的办学经验,达到相应办学层次水平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
4、有较充足的生源,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五条建立办学点的程序
符合联合办学条件的办学单位,每年于1月底前向惠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对其办学资质、办学条件进行审核和考察后,报学校批准。
第六条联合办学协议书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惠州学院有关规定草拟,经学校的法律顾问审核,报惠州学院签订。
第七条各联合办学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及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招生工作精神,做好招生宣传规划和组织实施。
1、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资料(包括招生简章、网站、广告)的所有内容应真实明确,不得违规进行虚假宣传、模糊宣传和不当承诺。特别是学历类型、学习形式(函授、业余)、办学层次、办学地点、毕业证书类型、收费标准等关键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混淆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网络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
2、严格招生广告和宣传资料报批制度。各联合办学单位(含函授站、教学点)印发、刊登或以网站形式发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资料,必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发布。
3、严禁委托个体招生中介进行招生活动,不得委托中介网站进行网络宣传,不得收购没有与惠州学院合作的其它培训机构所招的生源。
4、在招生宣传过程中,各联合办学单位要实事求是,相互尊重,不得以不文明、不道德的方式互相诋毁。
第八条鼓励与企业联合办学。校企合作必须是以企业正式在职员工为培养对象,禁止以企业委托培养等任何理由招收社会生源。
第九条各合作单位违反招生管理办法的,学校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学校可给予该合作单位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取消其继续合作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