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惠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5-30浏览次数:14

为更好地适应教育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 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继续教育规律、适应在职学习特点,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聚焦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加强内涵建设,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服务全民终身学习需要,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条 发展规划。坚持党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正确政治方向和工作导向贯穿办学全过程,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范围,重大决策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策。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学校纪委加强对学历继续教育的全过程监督。
第三条 办学定位。建立健全与新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体系,培养具有科学精神、人文素养、国际视野、创新思维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办学要求。统一通过成人高考入学,统一专业教学基本要求,统一学制(2.5 年),统一毕业证书。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机构设置。坚持管办分离原则,继续教育学院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归口管理部门,二级学院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单位,校外教学点为合作办学单位。
第六条 工作职责。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筹管理、组织协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科学规划校外教学点布局,具体负责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详见《惠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招生录取、学籍管理、教务管理、日常管理监督、毕业证书管理等工作。二级学院负责做好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考核要求的制定与实施,开展课程资源建设、成绩评定、教学档案保存、毕业资格及学位资格审核等工作。校外教学点依照签订的办学协议,协助开展招生、教学管理、学生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七条 专业设置。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试行)》,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专业建设规划,逐年调整专业设置,确保专业方向设置合理,开设专业规模适中。
第八条 招生宣传。招生宣传统一归口继续教育学院管理,统一制作招生简章,统一发布电子宣传内容,通过宣传资料、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做好招生宣传及咨询工作。
第九条 招生监管。建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监测机制,确保发布的广告宣传内容真实、准确、合法,严禁出现虚假违规内容,严禁出现对教育效果做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层次等区别。不得出现“委托招生”“代理招生”“买卖生源”等违规招生行为。校外教学点招生宣传资料必须报学校审核备案,并经学校法人书面授权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生源审核。认真审核生源入学条件,入学后复核新生信息资料,保障生源质量。
第四章 教学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指南》,规范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参照学校全日制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标准,组织开展人才培养方案市场需求调研论证,及时根据行业人才需求变化更新、优化人才培养方案,不断适应区域行业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 思政教育。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开齐开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全面推进体现继续教育特色的课程思政建设,探索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思政育人新模式,建立完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体制机制。根据《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基本要求》,各专业严格落实学时、学分,开展思政课实践教学。
第十三条师资管理。加强专兼职结合的学历继续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配足配好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主讲教师须全部由学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主讲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 1∶200,辅导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 1∶100,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 1∶200。将聘任的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统一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和管理,教师应遵守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员授课或辅导。鼓励返聘本校优秀退休教师参与继续教育教学。在职教师承担本校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教学工作量计算和教师教学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 教材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与管理的通知》要求,完善教材管理体制,压实管理职责,严格教材审核选用,增强教材育人功能。加强教学管理平台建设,依托学校全日制专业课程资源教学平台,积极推进线上课程资源建设,采取引进、自建等方式建设优质课程资源。
第十五条 教学模式。按照成人认知规律、职业发展需要、学科专业特点创新教育教学模式,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结合实际开展线上教学与面授教学、自主学习与协作学习等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根据不同专业要求和学生特点,合理确定线上线下学时比例,线下面授教学(含教学实践环节)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 20%。通过参与式、讨论式、案例式、项目式教学等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参与度,注重学习体验。
第十六条 教学组织。建立健全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对线上教学和线下面授的全过程管理,确保严格落实课程教学、实验实训、考勤、作业、考核、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答辩及审核等环节要求。加强学生管理和服务,原则上集中举办开学典礼和毕业典礼等,创造条件增加学生入校学习、活动的时间和频次。
第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按照《惠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惠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开展工作,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指导老师全部由校本部教师担任,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和答辩程序要求完整、规范,严格执行毕业论文查重制度,所有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须进行论文答辩。
第五章 教务管理
第十八条 教务安排。提前落实教学运行的准备工作。学期初重点落实教学工作计划,检查教学资料准备情况;学期中重点检查教学运行情况;学期末重点落实期末考试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学籍管理。按照《惠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档案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做好学生入学资格审查、人像比对、学籍管理和学籍档案管理,实现“人籍对应”。
第二十条 证书发放。按规定制作学历、学位证书,及时发放并做好签领登记。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管理。按照《惠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规定》和校外教学点办学协议明确的责任,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教育与管理。

第七章 质量监控管理与支持服务体系

第二十二条 健全监督机制。按照《惠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细则》,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校内外教学单位的运行情况、学生的学习情况开展常态化监测和问题预警,及时反馈、推动教育教学组织不断优化,不断提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质量。综合采取随机抽查、质量监测、实地调研等方式,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师线上教学、学生线上学习的日常监测,将教学效果、学习状态计入教师考核和学生评价,精准判断学生学习状态与教学质量,实现个性诊断与即时干预,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组织由各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敢于担当、办事认真、作风正派的教师等组成的继续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及服务等。

第二十三条 完善评估机制。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做好教育质量自我评估总结,发布教育质量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二级学院将学历继续教育纳入本科教育教学评估、社会需求能力评估等工作范围,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的专项评估、督导。
第二十四条 健全服务体系。指定专人负责各个校外教学点的教务教学管理工作,每个二级学院配备专门的继续教育教务员,规范教务教学管理,及时向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
第二十五条 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健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智慧信息管理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创新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管理方式,加强招生、教学、考试、学籍、证书、收费等各环节的全流程管理,提高办学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保证流程规范、监管有效。深入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完善学校统一、分级使用、开放共享的高等继续教育线上教学平台,建立在线开展学历继续教育的模式和途径。逐步建立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超市”和 24 小时“线上学堂”。
第二十六条 优化资源建设。鼓励和支持二级学院自主或与有关机构联合开发优质网络课程,探索资源建设使用可持续发展机制。
第二十七条 深化教学改革。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鼓励和支持相关二级学院围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热点难点,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与引领性实践。凝练继续教育改革成果、发展成就和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引领和辐射作用。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收费管理。严格贯彻“收支两条线”规定,学生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缴学校财务账户。严禁其他机构和个人代收代缴,严禁上缴前分配。
第二十九条 支出管理。按照《惠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经费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 号)文件规定,学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学费总额的一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学校以往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