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档案管理,保证学生学籍履历清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2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档案分学生个人档案和毕业档案。
第三条 学生个人档案包括考生信息表、学生学籍表、成绩表和毕业生登记表。
学生个人档案建立:考生信息表由教学单位打印,学生学籍表由学生在报到注册时填写,成绩表由教学单位在所有课程结束后打印,毕业生登记表、实习鉴定表(专科)和学生在校评优情况表由学生于毕业前填写。
学生个人档案发放:由各教学单位在学生领取毕业证书时发放。暂无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由学生本人自行妥善保管,不可私自拆封,待确定档案管理部门后再移交。
第四条 毕业档案包括新生录取名册、学生学籍表、成绩表和毕业生名单。毕业档案可以在学校档案室进行查阅、复印。由学生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按档案室要求进行办理。
第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