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惠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5-05-30浏览次数: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我校学士学位管理工作,提升本科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授予对象为:通过全国成人高考招生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由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列入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范围,与全日制普通本科各专业相同。
第四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负责申报、评审和发证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坚持学术诚信;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在校期间通过“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高校联盟”组织的统一考试(外语专业须考第二外语),且成绩合格。
第六条 函授(业余)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第五条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全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 70 分以上(含 70 分),必修课补考不得超过 3门(含 3 门);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成绩良好或以上。

第七条 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第五条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实验)的考试和考核,并且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答辩,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已获得自考本科毕业证书。

第八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或其它违规违法行为受过党、团或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二)参加“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高校联盟”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超过学士学位申请期限者。
(四)因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学生申请。符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只限应届毕业生,且申请时间应在学生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日期后 3 个月内;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间为毕业证书注明的毕业日期后一年内有效。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材料初审。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对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所学课程、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等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建议名单,连同《学士学位申请表》《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高校联盟考试成绩单》及学业成绩单复印件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一条 材料复核。继续教育学院复核后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校批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后,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公示者由学校授予相关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上报备案。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后,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填写《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做到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一经查实,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严肃处理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相关文件与本细则有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