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惠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05-30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省考试院和我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教学点)是指学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以平等协商方式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由继续教育学院、专业所在学院、教学点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科学管理。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全面负责教学点的遴选和管理,指导和督促教学点做好招生宣传、注册、教务、考务、学籍等管理工作,成立教学督导组对教学点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章 教学点的设立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 号)要求,教学点设置应审慎研究、科学布局,加强教学过程监管和纪律约束,确保在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能管得住、管得好。
第六条 教学点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投入;
(三)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四)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五)民营机构须具有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六)具备高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置程序
(一)机构申请。拟设点单位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办学资质证明材料。
(二)资质审核。继续教育学院对拟设点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联合学校人力资源部、教务部、财务部、总务后勤部等部门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三)统一名称:“惠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XX 教学点”。
(四)学校审批。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五)协议签订。经学校合同联审程序后,学校法人或委托代表与拟设教学点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六)对外公布。每年设立的教学点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布。
第三章 教学点的招生协助管理
第八条 教学点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及惠州学院的规定,协助我校依法依规做好招生工作。
(一)线上线下招生宣传资料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方可使用。
(二)严禁违规招生,不得招收试读生、旁听生和超前生;严禁先入校学习次年再参加考试的违规行为。
(三)严禁委托社会中介招生。
第四章 教学点的教学教务管理
第九条 教学点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守正确的政治立场,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师资推荐、教材征订、学籍管理、教学组织、课程考核、毕业审核、学位管理、资料归档等环节把好政治关和质量关,协助我校做好教学教务管理。
(一)辅导教师推荐。推荐符合国家和学校要求的辅导教师。开课前一个月将辅导教师统计表及资质材料上交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二)教材征订。按学校要求协助做好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和发放。
(三)学籍管理。按学校规定协助做好新生前置学历复查、入学资格复核、缴费注册和入学教育工作,办理转学、转点、转专业、休学、复学及退学等手续。
(四)教学组织。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协助学校组织教学活动,按时组织学生参加面授、辅导、答疑及各类实践教学活动,建立教学档案,并配合学校做好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五)课程考核。协助做好考试组织安排。
(六)毕业审核。协助做好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工作,按程序及时报送毕业生办证材料。
(七)学位管理。协助做好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报送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材料。
(八)资料归档。按我校要求及时做好教学教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报送工作。
第五章 学费管理
第十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 号)要求,通知督促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缴费。
第六章 教学点监管
第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对所有教学点进行不定期检查,小组成员由教务部、财务部、总务后勤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继续教育学院、各二级学院等部门组成,检查内容如下:
(一)招生秩序;
(二)教学管理;
(三)学籍管理;
(四)财务管理;
(五)协议履行情况;
(六)办学条件建设;
(七)其他方面。

第十二条 检查等级评定

根据检查情况,对受检教学点作出等级评定。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等。

(一)合格等级评定
教学点认真履行建点协议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依法办学,管理、招生、教学秩序良好;生源稳定,学员反映良好。
(二)不合格等级评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检查应定为不合格等级:
(1)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采取欺诈手段招生或存在严重扰乱招生秩序行为;
(2)违规收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3)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经费管理混乱;
(4)教学管理混乱,教师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教学辅导时间不能保证,教学质量低劣;
(5)管理秩序混乱,擅自设点外点,点外班;
(6)擅自更改教学点设点单位和教学点法人代表;
(7)其它严重违规行为和责任事故。
第七章 教学点的终止与撤销
第十三条 教学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合作办学:
(一)合作办学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协议的。
(二)合作办学协议期未满,但教学点出现重大变故致使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
第十四条 教学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合作资格:
(一)生源太少或不再组织生源报考我校的。
(二)违规收费的。
(三)教学点检查等级评定为不合格者。
(四)办学过程中违反上级及学校管理规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五条 教学点资格的终止与撤销由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终止或撤销后的教学点,须继续履行原《联合办学协议》,对原有学生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终止或撤销教学点情况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学校以往相关文件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